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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佳木斯、信用佳木斯建设,把能动司法贯穿执行工作始终,佳木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信用修复实施意见,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信用修复需要什么条件
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2
什么情况下不能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
03
信用修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二)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04
暂缓信用惩戒有哪些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05
申请信用修复应符合哪些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被执行人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06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
指什么
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的情形有:
(一)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二)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三)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台帐和财产价值清单,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四)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
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包括其所涉其他案件的执行法院。
07
违反信用修复规定如何惩罚
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恢复对其信用惩戒,并视其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
(四)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
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恢复对其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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